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负责。
调查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及结果。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负责。
调查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