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条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