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