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