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