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设备原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