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