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