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每期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