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披露内容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