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