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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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