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兼并企业的待遇。 引用法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