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