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