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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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