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