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其他应当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