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