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