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