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和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