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

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

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按期交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