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 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 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按期交付租金。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