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交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第二十九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制度、形式和方法,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办法,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