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