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