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托管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 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