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