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参加申报的美术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法机构;
拥有美术馆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对藏品归属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申明;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
能够坚持面向公众正常开放,至少已经有两年的开馆运营时间(对于新建馆舍或改扩建馆舍的美术馆,其新馆舍正式启用时间不少于两年);
拥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支持和保障美术馆基本运营及业务发展;
正式建档管理、维护和保存其收藏的艺术作品,并用之于活动或展览;
具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完备的业务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