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础设施
建筑外观、内部结构及功能布局;
展厅条件,展览设备;
藏品库房设备与藏品维护保存条件;
公共服务设施;
安全保障设施。
管理和服务
立馆宗旨和特色;
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经费状况;
人才结构和组织结构;
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
藏品的数量与质量、管理与保护,展示与利用及研究情况;
展览数量、质量及观众数量;
公共教育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及社会反响;
安全保障措施。
基础设施
建筑外观、内部结构及功能布局;
展厅条件,展览设备;
藏品库房设备与藏品维护保存条件;
公共服务设施;
安全保障设施。
管理和服务
立馆宗旨和特色;
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经费状况;
人才结构和组织结构;
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
藏品的数量与质量、管理与保护,展示与利用及研究情况;
展览数量、质量及观众数量;
公共教育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及社会反响;
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