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础设施

建筑外观、内部结构及功能布局;

展厅条件,展览设备;

藏品库房设备与藏品维护保存条件;

公共服务设施;

安全保障设施。

管理和服务

立馆宗旨和特色;

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经费状况;

人才结构和组织结构;

功能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

藏品的数量与质量、管理与保护,展示与利用及研究情况;

展览数量、质量及观众数量;

公共教育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及社会反响;

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