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