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技术方案及经费申报审批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方案评估费用由委托其进行评估的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