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