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