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章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