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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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