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