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