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2008年) (二)

(二) 强化生态督查,促进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

加强生态督查力度,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和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的环境督查、生态监理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地方政府应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政府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一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权限,严厉查处生态脆弱区内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有损生态功能的不法行为,如非法采矿、盗砍森林资源、草原挖药等现象,切实保障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