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2008年) (一)
(一) 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导致环境监察与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资源过度开发、人为破坏生态等仍是引发生态脆弱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杜绝生态脆弱区资源不合理利用、防止滥砍乱伐、滥搂乱采、无节制开垦、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现象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