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五)
(五) 关于制造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 已经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应 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种类、次数、规模,有无制出毒品成 品,被查获时所处的制毒阶段,制出的毒品成品、半成品或者粗制 毒品的数量、性状、含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死刑适用。
已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 又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没有证据 证明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仅查获毒品半成品,或者现有证据表 明由于制毒原料、方法等问題实际无法制出毒品成品的,不得判处 被告人死刑。已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 数量标准,或者仅制出粗制毒品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