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四)

(四) 关于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运输 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 者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 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涉嫌为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而运输毒品,由于 认定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证据不充分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在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与单纯受指使、雇用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情形有所区别。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充分考虑其在毒 品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体现区别对待,不能 单纯根据涉案毒品数量大小或者所获报酬多少决定死刑适用。要 综合考虑其运输毒品的次数和距离、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 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危害大小、获利方式、主观恶性、人身 危险性,结合毒品数量等因素,慎重适用死刑。对于确属受人指 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不排除系初次运输毒品;被雇用 者严密指挥或同行人员监视,从属性、辅助性明显;与雇用者同行 运输毒品,处于被支配地位;或者确因急迫生活困难而运输毒品等 情形之一的,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也 可以不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 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

多人受雇同行或者分段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 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 犯罪程度、与雇用者的关系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 时判处二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