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分散在同一设区市不同县域的,由该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分散在同一省内不同设区市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项目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房地产总部企业破产的,一般应当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确定破产管辖法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分散在同一设区市不同县域的,由该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分散在同一省内不同设区市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项目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房地产总部企业破产的,一般应当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确定破产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依前款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