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如果无特殊故障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