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心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
用户不得利用各中心的设备和场所,制作、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
用户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