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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源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和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著者和制作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的特点,重点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分中心制作的数字资源,可以整合到国家中心的资源库中,实行集中发送服务;也可以存放在本省分中心的数据库中,采取分布式服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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