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本《办法》职权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