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章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