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分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集体荣誉称号为: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个人荣誉称号为:

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

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

白求恩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