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