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