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